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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这是战时反法西斯同盟国的联合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一系列民法原则逐渐被引入中国。由此,大理院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继受,与其说是西方法律理论的实践,倒不如说是新旧价值观念的博弈。
也有学者认为,被滥用的权利实际上已经不是权利。(58)洪锡恒:《民法总则新论》,昌明书屋1948年版,第117页。(13)彭时:《世界民法思潮的新趋势》,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5页。该案中知县的断案思维渗透着权利不得滥用的观念,认为僧维经滥用排水权利,因而对其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四)关于权利人的保护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虽是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而设,然而限制权利行使并非主要目的,毕竟私法自治原则是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53)还有学者认为,权利滥用的本质在于权利行使超出了一定限度。其四,某些判例中出现进步与保守交织的情形。[8] 1941年3月11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租借法案》,为美国充当与轴心国作战的国家的兵工厂重任奠定了基础。
[10]《大西洋宪章》第6段宣称:待纳粹暴政被最后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最后会议同意用四大国名义发表宣言。[24]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局经过中途岛战役(1942年6月)、阿拉曼战役(1942年10月—11月)、斯大林格勒战役(1942年7月—1943年2月)发生了重大转变。新情况不断地给我们的安全带来新的需要。
例如,早在1938年,美洲国家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第八届会议上就通过了《捍卫人权宣言》,同时还通过了谴责种族和宗教迫害的决议、支持妇女权利的决议以及关于工人结社自由的决议。[46]尽管如此,当时在听到苏联代表团同意接受这一至关重要的规定的消息后,罗斯福表达了高兴和惊讶的心情。
在由顾维钧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第二阶段会议期间,没有再提种族平等方面的建议。[56]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上提出了另外的三点建议:第一,在宪章中应特别规定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时,应对正义及国际法原则加以应有的注意。Servicev. Dulles et al., 354 U. S.(1957), p.365-389. [64] Naoko Shimazu, Japan, Race, and Equality: The Racial Equality Proposal of 1919, Routledge, 1998, p.82-88, 112-116. [65] Naoko Shimazu, Japan, Race, and Equality: The Racial Equality Proposal of 1919, Routledge, 1998, p.20, 23-28; Paul G. Lauren, First Principles of Racial Equality: History and the Politics and Diplomacy of Human Rights Provisions in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5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 2-3, 10(1983);[英]华尔脱斯:《国际联盟史》(上卷),汉敖、宁京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3—74页。[53] 对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国际组织章程中加入种族平等的建议,美国代表斯退丁纽斯主张在宪章中加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但不采用种族平等的措辞。
王宠惠于1944年7月24日向蒋介石递交了题为《我方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的方案,其中包括承认种族平等的建议。[125]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的首任司长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也指出:《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影响是使促进人权成为国际关注事项,而传统上它们被认为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事项。蒋介石收到军委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和外交部长宋子文的方案后,将其批转给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嘱其将这两个方案与国防最高委员会属下的国际问题讨论会1942年6月递交的方案一起合并研议。[77]会议还要求美洲司法委员会继续进行《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起草工作。
[52]金光耀:《国民政府与联合国的创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79—180页。[47] 虽然《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只有一个条款提及人权,但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中首次使用促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这一英文为八个单词[48]的表述,意义极其深远。
[96]1945年5月7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经讨论,原则上同意以南非代表团的草案作为序言部分的基础。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举行了四天会晤,史称德黑兰会议。
[91]虽然此前美国报纸等媒体已有纳粹暴行的报道,但5月7日《生活》杂志以图片形式报道出来的纳粹德国死亡集中营大屠杀暴行,引起了旧金山会议各国代表团的强烈震撼,对推动在《联合国宪章》中最终加进七个人权条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28]除了人权条约以外,有关人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制性规范也在增加。《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第9章D节第1项只提到了两个委员会,即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委员会。因此,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宗旨有其历史必然性。这个宣言详细列举了各项具体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发表意见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险等共18条。战争后期,拉美七国政府仍拒绝与纳粹德国断交。
相比较于苏联和英国,美国更不愿意支持种族平等建议,这除了美国存在种族隔离制度外,美国还担心重演日本在巴黎和平会议上建议种族平等的失败,也不愿冒参议院反对的风险,于是说服中国放弃这一提议。[62]谢伟思因此遭到迫害并被解职。
《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没有关于第56条的相应条款,在旧金山会议上,加拿大、澳大利亚代表团先后提出了建议条款,最后由澳大利亚、苏联和美国代表组成的小组委员会最后敲定了第56条的规定。自从纳粹夺取政权的12年来,美国人已听说德国无情残暴的指控,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暴行宣传产生的怀疑,许多美国人拒绝相信有关纳粹非人道地虐待俘虏或囚犯的故事。
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战后国际法上最为引人注目的发展领域。国民党表明,一点也不大打算放松它现在的权力所赖以保持的一党独裁的控制。
[2]罗斯福在演讲中这样说道: 在我们寻求确保安全的未来岁月里,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二战期间,阿根廷公开推行法西斯政策。[101] 宪章第1条的主要人权条款是第3款,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37]又如,英国无意废除他们的殖民帝国。
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由于苏联和英国的反对,美国建议草案中有关大会有权增进国际合作的各种事项中,人权内容曾被略去。同时,罗斯福不顾一切地想要把美国从孤立主义中拉出来,他采取了公开支持英国的政策,与丘吉尔密切合作,形成反对德国的统一战线。
免于匮乏的自由则属于经济及社会权利,也是罗斯福在美国推行新政(New Deal)所提倡的第二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68]在会议期间,印度、菲律宾、巴西、多米尼加、巴拿马、墨西哥等国代表团都特别强调种族平等的重要性,最终导致联合国宪章第1条和第2条都含有禁止种族歧视的内容。
这些计划所定的最终统治,不是对世界任何一个地区的统治,而是对整个地球及其所有海洋的统治。[133] 结束语 《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较为笼统,缺乏对人权具体内容的界定和列举。
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65]在巴黎和会上,日本政府的主要着眼点是获取德国在中国山东租借地的权益和要求割让德国在南太平洋的重要岛屿。[78]在旧金山会议上,占与会国五分之二的拉美国家单独或联合提出了许多包含人权条款的修正案,并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支持,最终促成《联合国宪章》加入七项人权条款。联合国成立后不久,对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控诉美国对黑人的种族隔离制度而向联合国提出的请愿,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也没有表示明确支持的立场。
《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是战后形成的国际人权法的第一块奠基石,同时也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新纪元。这份文件阐述了中国对建立世界和平机构所持的基本观点,其中在(一)一般原则之下的第2项提到各国应确认国家平等与种族平等之原则。
[4] 虽然国情咨文的大部分是总统的写作班子完成的,但关于四大自由的那一段是由罗斯福自己动笔写的。1945年6月25日,50个国家代表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上周,美国人不再怀疑纳粹残忍的故事了。会议最后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强调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其中一个决议专门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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